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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坐牢风险?不一定哦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110网律师
今言法律|嫖娼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坐牢风险?不一定哦!
在我国,对于一般的嫖娼行为只会被视为违法行为,不会作为犯罪来处理,但这也只是针对一般的嫖娼行为,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还涉及有一些其他情况,则行为人很有可能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一、对一般嫖娼行为的处罚
一般的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则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对象是幼女(不满14周岁),涉嫌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注意:构成本罪需要有营利目的或者为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不构成本罪。另外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相关案例
沈某于2005916日被查出感染××并于20116月开始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2013722日,沈某在明知自己已感染××的情况下,仍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赵某在河南省新乡市见面发生性关系,并商定了嫖资。赵某征得沈某同意后,介绍同乡张某一同前来,并许诺给予嫖资。当天晚上,在新乡市解放路左右快捷酒店412房间内,沈某吸食预先准备好的冰毒与麻古,同时以此物可以减肥、提高性欲等理由,欺骗赵某与张某两人一同吸食毒品。723日凌晨2时许,当三人在酒店房间内洗澡完毕尚未发生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巡查时查获。
法院观点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明知自己患有××而与卖淫小姐联系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由于沈某在传播性病犯罪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
最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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