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欲更换物业公司 诉至法院缘何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何燕妮) 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未果,起诉至法院,缘何被驳回?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是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于2017年9月25日成立业委会即该案原告,并在进贤县房管局备案。原告成立后,制定了《业主签字表》,向部分业主征集意见,决定与被告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并同意通过招投标公开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将上述决定进行了公示。2018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函》,告知被告已经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并要求被告在三日内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设施。之后,被告未向原告移交相关设施。原告遂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2、被告向原告移交相关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通过了解聘被告及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原告在起诉立案时提交的《业主签字表》中有713户业主签名同意,未超过半数;在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上述签字表中有764户业主签名,已超过半数。但经证人出庭证实,原告在就解除前期物业和选聘新物业征求业主签字时,并未明确告知有关事项,致使部分业主误认为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原告对部分业主户名与签名不一致的情况未提交相关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告未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是否同意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确凿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