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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融资、财税类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等理念的不断深化,加之近期因中美贸易战等原因导致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一系列游走在钢丝绳上的危险得到暴露,各地多有企业家及其他涉案职务犯罪人员倒下或者跑路,“刑事责任”及“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界人士交流的常用和敏感词。
本次和各位领导交流的内容,主要是容易混淆,不经意间就会触犯的融资类和财税类犯罪,不少领导知道某些做法不对,但没有认识到已经是刑事犯罪,以为仅是违规,被发现了大不了警告、罚款。从我下面介绍的三起案例可以看到,企业老总和相关责任人有时是因为大意才失荆州。
第一起案件:
本地某特产生产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特产公司)产品质量把关严格,口感佳,诚信经营,在业内已产生品牌效应,在中国北方有一定市场,产品供不应求。但是,企业资金缺口较大,长期高息借贷,以致每年利润不足以偿还利息。后某资产公司接洽,由资产公司联系为其在某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质押物是企业库存的原材料、产品,以上质押物由资产公司监管,银行分数次放贷近两千万元人民币。存在的问题一是抵押物不实,有以次充好和空箱等情况;二是其中一笔近千万元的贷款由资产公司使用。数月后,因资产公司使用的贷款利息未及时缴纳,银行点验质押物发现不实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
涉及罪名: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
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发后,特产公司已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全部贷款近两千万元均由资产公司清偿,判决结果:两公司均构成骗取贷款罪,罚金数十万元;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等三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免予处罚,并相应罚金。
简而言之,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一方面是使用欺骗手段(如编造项目、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另一方面是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损失。此外,案发后能及时归还贷款的,取保以及缓刑的可能性很大。
区别于贷款诈骗罪:
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简单区分:
一是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骗取贷款罪有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是骗取贷款罪量刑区间在3年以下、3-7年有期徒刑,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罪量刑区间在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企业到达一定程度无一例外都要融资,融资的水平和规模直接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影响力,很多企业创立之始就设定了几年上市的目标。围绕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有量身订作的罪名,比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有一种违法的融资行为则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都经常发生,就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刑法》中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保民祥公司在两年前在通化红极一时,保民祥医药物流中心作为服务业重点项目被写入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在以各种极端手段开拓沈阳市场时案发,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集资诈骗罪应是其中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集资及相近犯罪行为规定得较为细致,包括条件、行为、数额、目的、形式等的认定标准,了解该解释精神,可以提醒我们防止误碰相关法律底线以及避免成为类似行为的被害人。
其他与融资有关的常见犯罪还有: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本案例中如果特产公司转移给资产公司的贷款附加了较高利息,那么也同时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起案件:
某连锁影院因与物业方某商场因消防不达标、拖欠租金、停水停电等原因产生纠纷涉诉,影院为证明损失数额,举出数张百万元额度的装修发票,商场核对后发现是虚假发票,遂报案,影院相关人等被控制。原来,当初影院装修时,所雇装修公司因发票超额无法开具,提出不要求开发票的话装修费给降低20%,影院同意,今次为起诉索赔按法定税点“购买”发票,结果却是虚假发票。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买假发票”触犯的罪名。
在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的与税收、发票有关的犯罪还有: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三起案件:
与发票有关的案件,像第二个案例由民事和刑事交叉的特别常见,有的甚至陷入了逻辑怪圈,比如本地的一起民事案件,诉讼双方为本地煤炭经销公司(简称甲公司)和上海某能源贸易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案涉本地另一家煤炭经销企业(简称乙公司)和两家发电厂的煤炭买卖合同,甲公司出具发票和其他证据证明有出货有欠款,上海某公司承认收到发票,但称是和乙公司有真实的买卖关系,由于乙公司因被处罚不能开发票,所以乙公司协调甲公司提供案涉发票,案情陈述到这里,逻辑怪圈就出现了,如果上海某公司与甲公司间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没有发生真实的买卖关系,那么两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由民转刑了。所以在双方的争议中,法官必须要慎重判断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如果真实,上海某公司败诉,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虚假,上海某公司也不会胜诉,因为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法官应该将案件移交公安局立案,待刑事责任处理完毕,再重新审理民事纠纷,如前所述,两公司都会因为危害税收征管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这起纠纷从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起,上海某公司就一定左右为难,而甲公司也必须确保买卖关系不会被法官认定为虚假,否则不仅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是自己往井里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简言之,没有真实交易及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交易,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上海某公司在法庭上坚持甲公司所起作用仅是开发票,实际供货方是乙公司,抛开案件真相不谈的话,这个观点也可能反映出该公司不理解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情形已经构成虚开发票型犯罪,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属虚开。因此,帮开发票其实是个很麻烦的事。
2009年第7次刑法修订时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这种告知义务增加了定罪难度,因此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责任的减少了,更多是科以虚开发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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