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诚信,行政机关自行确定的90日复议期限须遵守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余女士系福建省晋安区区民,在本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并居住于此,后该区域进行行政征收,其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女士和家人协商后,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和京平律师面谈之后,全权委托京平律所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于2017年10月获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其中释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平律师遂指导委托人立即复议至福州市人民政府。但被告以余女士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故律师立即将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余女士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在涉案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故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
胜诉
最终法院认可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 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不[2017]X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受理原告余女士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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