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拒不协助过户 萍乡安源法院判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8-09-04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许桃萍) 萍乡一男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不料付款后房主迟迟不协助过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张某和被告郑某与2001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郑某所有的房屋以2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随后两人将购房协议交至安源区公证处公证,但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于是在2014年到某镇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张某将购房余款支付给被告。收到房屋余款后,被告郑某仍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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