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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时限, 社保部门不予受理, 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王胜利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怠于提起工伤认定,劳动者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陷入维权困境。那么,劳动者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 2015年2月1日,徐某到A电梯工程公司从事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工作。12月10日,徐某在维修电梯时左臂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徐某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一直未提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6日,徐某向甲市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距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近两年时间。当地社保部门认为已超出法定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徐某又申请仲裁,又是不予受理。没有办法的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电梯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认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由于徐某未提供经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此,不支持其要求A电梯工程公司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告诉徐某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另案向被告主张民事赔偿。徐某对这一判决结果不能接受,于是提起二审。
  •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未提起工伤鉴定申请,仅能产生丧失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保险理赔补充保障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免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的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本案中,由于A电梯工程公司未为徐某办理工伤保险,已经构成违法,且无论徐某、A电梯工程公司是否依法申报工伤认定,徐某的伤害均不可能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赔偿,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只能由被上诉人负担。因此,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A电梯工程公司承担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 一、享受工伤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设置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无须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而由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职工受伤是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 二、工伤待遇不因未经行政程序而丧失。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社会部门,保障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对用人单位来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权利,也是义务;然而,对职工来说,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是权利,职工未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免除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丧失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依然享受劳动保护,职工并未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本案中,徐某的工伤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能认定为工伤,仅能产生丧失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保险理赔补充保障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免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的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徐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A电梯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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