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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到期的债务,如何偿还?

发布日期:2018-09-13    作者:石文辉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时尚未到期,离婚后,债务到期,债主找上门双方却相互推托。在此情况下,该债务到底算谁的?又该如何清偿?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应举证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原因如下:
  一、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婚前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还未到期,应按照约定的时间,由个人进行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离婚双方可以约定离婚时各自应如何偿还债务,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由于该债务不因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债权到期后,协商未果,债权人有权起诉离婚双方要求还款,由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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