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律师文集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郑州XX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XX设备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XX设备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第三人吕某、宋某及原告,分别持有的股份为40%、31%、29%。现原告向法院俗称,被告公司一直是第三人在经营,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自投资以来一直为由分红。2014年起被告已经停止生产,并将厂房出租。2016年7月,原告接到通知,被告已经在出售厂房。由于被告股东之间矛盾重重,诉讼案件不断,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责令被告停止出售厂房。
案件焦点:被告河南XX设备是否已经符合法定解散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作为持有被告公司29%的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公司股东之间曾经因其他问题通过诉讼以及被告哦国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售部分厂房的事实,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公司在近两年来一直有对外经营,也周凯过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并非原告所说的停止生产经营,其出售、出租部分厂房也布恩那个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故原告要求解散被告公司及责令被告停止出售厂房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公司在近两年来一直对外有业务,也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出售厂房不代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苦难并难以继续经营,所以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苦难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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