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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发布日期:2018-09-19    作者:黄雪芬律师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论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摘要:商业秘密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关于它的法律属性有很多的争论。本文从商业秘密的一般概念、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构成要素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并指出在我国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属性;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一词在英文中为“COMMERCIAL  SECRET”,现在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首先出现在英国的判例法中,即1894年英国的阿尔帕特王诉施特辛格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其发明的印刷技术。以此为开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早期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仰仗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对某一诉讼标的的主观判定,并没有形成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直至今日,商业秘密虽然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理解。目前,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个方面。经营秘密一般指没有公开的经营信息,包括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经营决策等,具体表现为产品的销售计划、顾客名单、货源情报、销售网络、价格供求状况、竟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以及经营中的管理决策等信息。技术秘密一般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当中的所有技术决策和技术秘密,一般表现为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所反映的产品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原料处理及保存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要从法律上对商业秘密作出认定,必须研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属信息范畴,在信息社会中,知识和信息是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而在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五个:①秘密性。包括客观秘密性及主观秘密性,客观秘密性即 “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观秘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②价值性。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实用性。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优势的完整方案。④新颖性。指不为人知或少为人知的领先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⑤商业性。指商业秘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研究认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文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
不为公众所知悉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判断一项信息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其客观标准就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 信息。至于该信息是否确实有非特定人知晓,有多少人知晓,均不影响其已处于公开状态。信息公开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以出版物的方式公开发行,散发给不特定的人员,单位内部人员泄密,秘密被他人窃取,其他掌握相同秘密的人申请了专利等等。一般来说,无论是技术 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其被公开的方式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含有技术秘密的产品被公开出售,他人很难从产品中确切得知该技术秘密的内容,则这种产品的出售并不导致该技术秘密的公开;如果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很容易被他人知晓,则产品的出售就意味着技术秘密 的公开。如果含有技术秘密的产品被登在广告上,但广告中未把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披露,则这种广告也不导致技术秘密的公开;如果广告中公开了具体的技术秘密内容,则广告的登出也意味着技术秘密的公开。正确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含义,是认定某项信息是否构 成商业秘密的关键。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有学者将商业秘密的特征称之为价值性。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对于商业秘密来说,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这是法律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内在根据,也是权利人维持商业秘密的商业状态的内心起因。
商业秘密的价值可以是已经存在的或将来实现的。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商业秘密,其经济价值性应是实际的;对尚未投入使用的商业秘密,应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这里的经济价值并不是仅指获得商业上的利润,还包括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能为使用人带来竞争优势。 某种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性,是认定其是否为商业秘密的根本依据。对于技术秘密来说,认定的唯一标准应是技术上的先进性,因为先进的技术是降低生产成本、改进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手段,从而也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对于经营秘密,认定其经济价值,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如果是贸易秘密,该类商业秘密以商品采购、销售、营销网络、经营渠道的构筑为内容,对其价值的认定应从该贸易秘密是否能够降低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采购价格、拓展商品销售渠道或提高销售价格等为依据。如 果是管理秘密,该类商业秘密以管理主体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或能源消耗、促进生产要素的更优化组合为内容,对其价值的认定应从是否能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依据。
3   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而应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这里的实际应用主要是看该商业秘密是否存在着成功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外在表现,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这一特征,其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构 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要符合这一要求,其必须是能在生产经营中付诸实施的确定的方案,即该商业秘密可以实际操作,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或相对完整的方案,权利人马上即可将其实施。  
4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权利人主观上有把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客观上采取了具体措施使知情者明知。权利人对某种特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表明了其对该信息的占有意图;也表明其对该信息已作为秘密对待, 不想与他人无条件分享的意愿。商业秘密的存在价值要依靠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得以实现。否则,其被泄露的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失密进入公有领域,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一项商业秘密没有被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它与一般的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也就没有什么区 别,就谈不上是商业秘密,既然是秘密,权利人就应当将其特殊对待。如果行为人本人对自己的权利毫不在意,那么法律的介入就不必要了。因此,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表明其维护自己权利的态度。这也是衡量商业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外在根据。所以,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对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进行管理,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总之,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只有在具备了内在因素和外在根据以后,即在上述四个法律特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商 业秘密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来看,在我国,界定商业秘密为财产权,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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