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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证据为依据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二)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二、“事实”是什么? 事实概念的哲学分析
       在没有确切认识“事实”这个概念之前,轻易断言任何一种说法的正确性都是轻率的。但是,对于事实概念的界定却显得尤为困难。
      (一) 本体论的事实概念
      在许多哲学家看来,事实是“外部世界中已经发生的事态”,是“使得依据或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使真者”。这种观念的背后自然是所谓的真之符合论,即命题或语句的真依赖于其与事实的“符合” 或“对应”。但在陈波看来,这种从本体论上界定“事 实”概念的做法,会带来许多严重的理论难题,例如,事实概念究竟如何界定,事实是否可以个体化,它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等等。因此,所谓纯粹客观事实的概念,不仅在法学的研究中,而且在哲学的分析中,都会因为这些理论难题而变得难以维系。
       我们当然同意陈波的这种分析,符合论背后的客观事实概念确实是难以界定的。不过,如果我们放弃这种严格定义的努力,而尝试寻找事实概念的常规用法,却是可能的。首先,作为“事情的真实情况”,事实不是事物本身。“事物”指的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事实”指的却是事物的实际情况,即具有什么性质、存在什么关系。例如,罗素( Bertrand Russell) 就指出: “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其次,事实与事情也有区别:第一,语词的搭配有区别。例如,“事情发生了”,“事情正在发生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事实胜于雄辩”,“以事实为根据”;第二,事情是有时态的,但是事实没有时态的变化:事情可以是正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也可以是可能或者没有发生的,但是唯有尘埃落定,事情摆在那里才有事实;最后,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的事情中抽取出来用以进行说明、解释、证明的,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得出结论、能够以此推论,因此,为推理论证服务的只能是事实,而不能是事情,人们是通过事 实来确定某一事情是否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与事件、事情等相关概念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表达常常是为了论证或说明,当我们为了特定的目的陈述一个事件、讲述一件事情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在用事实说话。事或者物虽然也常常作为证据在论证中出现,但只有转化为事实的形式才能发挥作用。
        (二) 认识论的事实概念
       于是,陈波转向了认识论视角,开始考察“事实”的认识论概念。从认识论视角来看,一方面,事实不是外部世界的对象( 事情或事物) 本身,这些外在于我们世界的对象未必能够为我们所完全认识,而且也 未必会被我们当做“事实”以作为论据或证据使用;另一方面,事实也不是我们所能主观虚构或想象的,“虚构的事实”或者“想象的事实”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用法。“事实”都是客观的,虽然我们有时会使用“客观事实”这个说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世界还有“不客观的事实”,毋宁说,这只是对于事实之客观 性的一种强调而已。可能也正因此,陈波并没有因为上述理论难题就否定事实的客观性,他只是建议,在本体论层面上“不使用‘事实’和‘符合’概念,而只借助‘对象’‘性质’‘关系’‘满足’以及塔斯基的递归方法去定义语句或命题的‘真’或‘假’”。
       在认识论意义上,陈波将事实看做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混合物。明确来说,事实是“认知主体利用特殊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或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提取和搜集……是人们从世界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事实是存在于“世界母体”之上的,是依赖于外在对象本身的,这界定了事实的客观性,而“撕扯”的意图、能力与手段则刻画了事实的主观性。因为后者的原因,这些带有主观意图而被“撕扯下来的”事实,就可能会被以多种方式利用,有时候其所刻画的图像就未必是对象的本来面目。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被人们用作论据的“事实”常常会“出错”,但出错的实际上并不是作为客观对象的本体论“事实”,而是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和使用。
       我们必须承认,只有这种认识论维度上的事实才能进入司法领域,如果法律要求审判者以一种无法或未能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为依据来裁判案件,那无疑是提出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是不是确如陈波所言,在法律语言游戏中,“事实”应当作为认识论概念而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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