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78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 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18-10-01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原告、被告可以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文共计1213个字,全文阅读约需3-5分钟。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是出于商业目,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依法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案例】 铜陵县XX大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行赔初3号)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的XX农贸市场早于2014年6月9日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期限是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原告、被告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涉案XX农贸市场本应需要搬迁,被告作出《铜陵县人民政府关于XX农贸市场搬迁的公告》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加重原告的财产损失。目前,虽然被告作出的义政[2016]108号《铜陵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违反评估法定程序被撤销,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工作仍在有序的进行中,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告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会依法获得。现原告就租金损失,向本院另行提起国家赔偿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铜陵县XX大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请求。
【相关热文推荐】ZGDA5103 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 应维护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权。//ZGDA5108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进而承担败诉后果。//ZGDA5201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 应体现国家对婚嫁女 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ZGDA5206 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诉讼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 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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