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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要搜集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8-10-07    作者:罗春利律师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要搜集哪些证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工,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践中,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中注意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由过错方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2)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3)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4)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5)邻居或其他证人的证词。
6)能证明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或行为的视频、照片。
7)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8)过错方承认有过错的悔过书、录音、录像、短信、微信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不仅可以向相关单位、组织或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光片、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等,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此外,如果有过错行为人承认其错误的书面记录或口头陈述,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138111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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