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虐待儿童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制裁?

发布日期:2018-10-11    作者:石文辉律师
  幼儿本是一个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关注与爱护。然而,社会上虐待儿童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例如,北京某某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残忍虐待儿童案:“一名3岁男童疑似遭到父亲虐待,全身赤裸、手被束带,被绑住挂在屋外阳台。”那么,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制裁?
【律师解答】
  一、刑事处罚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260条增加了规定,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论处。
 (一)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辱骂、殴打、克扣饮食衣物或强迫从事超过其能力的劳动等行为。
 (二)虐待包括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
 (三)虐待包括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四)虐待儿童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
   1、构成犯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尔为之,不构成犯罪。
   2、虐待“情节恶劣”,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包括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卑鄙;长时间延续虐待;虐待多人,激起公愤的,等等。
   3、主体: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例如:父母、教育机构等。
 (五)处罚如下:
   1、自然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情节恶劣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处罚
  (一)自然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律师建议】
   一、随着儿童保育、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发展迅速,政府的监管滞后、教育机构中的部分教师法制意识淡漠,采取法律禁止的体罚、殴打、言语侮辱等方式管教儿童。因此,父母在选择教育机构时需要谨慎。同时,父母应多关注孩子在学校的健康成长,如发现孩子与往常不同时,应多与孩子沟通,让其说出在学校发生了什么事;如怀疑孩子受到虐待,父母须及时上报给当地公安机关。
   二、儿童,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一个家庭结构中最底层的成员,很容易成为了这些父母负面情绪发泄的渠道。对于父母而言,得情绪即将失控的时候,暂停与孩子的接触,给自己一点时间,平稳情绪,以免造成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