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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12    作者:石文辉律师
作者:汪建生、陈三妹  审核:石文辉  团队:盈辉律师团队  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承载李某临时变道,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追尾,造成李某死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张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三、律师点评
1、刘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张某没有取得摩托车准驾证驾驶摩托车、未尽到注意义务临时变道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本案事故摩托车为轻便两轮摩托车,按照规定不得载人,李某对上述事实应为明知还搭乘,其对张某无证驾驶其摩托车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四、知识延伸
1、一方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具体责任赔偿比例的确定,既有赖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不能将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所以一方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机动车突然变道被后车追尾,责任如何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机动车突然变道被后车追尾,要看前车突然变道引发事故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大,还是后车追尾引发事故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大。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追尾是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机动车驾驶人突然变道,其未注意观察后方车辆状况、未提前开启转向灯临时改变方向,导致与后车发生碰撞,其临时变道的驾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前车突然变道被后车追尾,前车与后车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3、机动车驾驶人在酒驾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否拒赔交强险和商业险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酒驾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否拒赔交强险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酒驾不等于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未达到该标准的,即为酒驾。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并不能因此拒绝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如果是醉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不能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驾行为,而拒绝对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酒驾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否拒赔商业险的问题。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保险人免赔商业险的事由。但是,根据《保险费》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的,仍应在商业险的限额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1)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2)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7、《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8、《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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