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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不承担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交通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无责任,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1、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从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认定为无责任,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责的当事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1:新手司机违反在实习期无老司机陪同不得驾车上高速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无过错,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但因为新手司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从而使得认定为无责的新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2:“好意同乘”中,,如车主开车免费载朋友,结果半路出了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朋友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朋友有不系安全带等行为,对加重损害的后果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虽然当事人并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所以,法律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醒机动车的驾驶者,一定要小心出行。
但决不能因为法律有这种保护,行人就可以有恃无恐地违反相关的交通法律规定。责任是跟过错成正比的,如果行人负担全部责任,即使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消逝,机动车也最多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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