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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还有“空床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18-10-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之间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有的夫妻会选择通过一纸协议来限制对方。例如丈夫不回家就需要向妻子支付“空床费”,虽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实际上它的效力如何呢?本文就将从一则小案例入手,带你了解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律师观点: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难以厘清的问题但同时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很多人都无法弄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所签下的一些附有条件的,涉及到财产分配的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如何才能有效。律师在这里提醒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是有效的,且需要通过书面进行签订。
 
基本案情:
     婚姻存续期间,尹某因常不回家居住,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欠条,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尹某根据欠条偿还欠款。
 
案例分析: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尹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涉及到财产的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该协议是尹某与王某双方协商签订的,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从原则上来说,该行为是有效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王某与尹某通过书面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了若尹某不回家居住则需要向王某支付“空床费”。这一约定符合上述法条,所以该协议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尹某并未实现协议中所约定的条件,所以王某起诉后,可以依据该协议取得欠款。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高度,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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