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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丈夫死后无生活来源的老伴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范海华律师
65周岁丈夫死后无生活来源的老伴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描述】65周岁的徐大爷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其妻子王老太现年63岁,王老太及两位子女在协商过程中,曾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提出了要求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保险公司辩称老太太现年才刚刚63岁,身体健康,且还有两名成年子女在身边,并不属于被扶养的对象,拒绝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扶养费,故而王老太及其两位子女有意诉讼,并于近日已到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业咨询。
【范律师观点】在解答咨询的过程中,我了解到2018年1月份,烟台某建筑公司曾向徐大爷的网银汇入3万元,备注为烟台开发区项目工资结算。同时,老太太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并未领取过职工养老金。
本律师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受害人依法应该承担的部分。在本案被告并无证据证实王老太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王老太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同时,徐大爷虽然已经是65周岁的高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并不因为年龄大而归于消灭,且徐大爷生前的银行卡有收款记录,这意味着老人有收入的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以供家庭开销,是王老太名副其实的扶养人。
因两位老人共生育两名子女,故而王老太的扶养人共三个,至于赔偿的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对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综上,王老太能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15年。
故而,本案当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3。
本案例由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范海华律师整理,案件咨询请致电15553539492,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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