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有胎儿存在,胎儿出生后能否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耿武杰律师
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有胎儿存在,胎儿出生后能否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XX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XXX19XXXX日出生,X族。
委托代理人李XXX19XXXX日出生,X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马XXX19XXXX日出生,X族。
被告马XXX19XXXX日出生,X族。
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
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和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X19XXXX日出生,X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邓XX与被告马XX、马X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财保XXXX公司)、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20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X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XX财保XX公司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马XXXXX财保XXXX公司经基层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XX日,被告马XX驾驶XFXXXXX临时号牌车辆与邓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邓XX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事故的责任。XFXXXXX临时号牌车辆在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XX财保XX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到X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入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因原告在20XXXX日起诉时还未进行二次手术,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二次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共计X元。并向基层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XX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XXX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XX市中医院住院费票据一份;
3XX市中医院住院病历一套、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证一份;
4、邓XX、邓XX、姜XX、邓XX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邓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姜XX陪护证一份、姜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马XX、马XX未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未到庭,庭前向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我公司已在XXXX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20XXX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予以赔偿并已执行到位,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再次起诉无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损失,因事故车辆XFXXXXX号临牌在我处仅投保有交强险,在已审结的(20XXX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我方已经满额赔付X万元,无需再行赔付;3、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在已经审结的(20XXX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全部处理完毕,原告再行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负。
被告XX财保XX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原告损失首先应该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合理的损失我公司予以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已经在前期的残疾赔偿金中包括,不应支持,并向基层法院提交了XXXX司法鉴定中心20XXXX日出具的(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XXXX日,原告邓XX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马XX驾驶的豫FXXXXX临时号牌车辆在XXXXXXX路与XX渠交叉口相撞,致邓XX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XX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邓XX入住XX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锁骨骨折。住院期间,XX市中医院对原告进行左锁骨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
20XXXX日,原告邓XX入住XX市中医院,进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20XXXX日出院,共住院X天,花费医疗费X元。住院期间由姜XX陪护。邓XXXX市非农业家庭户口。
事故发生时,马XX是借用马XX的车,马XX与马XX系父女关系,XFXXXXX临时号牌(发动机号GXXXXXXX)与XFXXXXX(发动机号GXXXXXX)系同一辆车,XFXXXXX临时号牌于20XXXX日下的正式号牌XFXXXXX,涉案车辆在XXX财保XXXX公司投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为20XXXX—20XXXX日,在XX财保XX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XXXX—20XXXX日,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邓XX就其医疗费等损失起诉至基层法院,经基层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财保岳麓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邓XX  X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邓XX  X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邓XX  X元。XX财保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邓XX  X元。
另查明,原告邓XX与姜XX之子邓XX20XXXX日出生,事故发生之时原告邓XX的妻子姜XX尚未怀孕。
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基层法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马XX应对原告邓XX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XX财保XX公司应在剩余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有基层法院(20XXX民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故可以认定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由被告马XX的过错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事故车辆虽然是被告马XX借用被告马XX的车辆,但本案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马XX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被告马X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XXX财险XX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在被告XX财保XX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XFXXXXX临时号牌系保险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又因基层法院已判决XXX财保XX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邓XX  X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邓XX  X 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邓XX  X元。XX财保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邓XX  X元。故就原告本次诉请的合理损失,被告XXX财保XX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XX财保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X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马XX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基层法院认为,原告的下列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基层法院予以支持。
1、医疗费X元。XX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票据能够证明原告二次手术住院期间所支出费用X元的事实,基层法院予以确认。
2、误工费X元,XX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证明书、出院证能够证明原告二次手术住院X天的事实,原告未提交住院期间误工证明,原告系XX市非农业家庭户口,故误工费基层法院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即为22398.03元/年÷365×X=X元。
3、护理费X元。XX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证明书、出院证及陪护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住院X天,住院期间由姜XX陪护的事实。原告未提交有效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故护理费应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职工工资标准X元/年计算,即29041元/年÷365×X×1人=X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原告住院X天,参照《XX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X=X元。
5、营养费X元。原告住院X天,营养费为10元/天×X=X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邓泽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基层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邓XX的妻子尚未怀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邓XX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基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X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上述损失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有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共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有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共计X元。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X元未超出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负担的部分,故原告的该部分损失由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予以赔偿。因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未有剩余,就原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X元不超过被告XX财保XX公司商业三者险剩余保险限额,该部分损失由被告XX财保XX公司赔偿。
三、关于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辩称的其已按原生效判决履行,误工费、护理费已在原案件中处理完毕,原告再次起诉及再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抗辩意见,以及被告XX财保XX公司辩称的原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医疗终结期为X天,原告二次手术时间为20XXXX日,超出了该医疗终结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的抗辩意见,基层法院认为,基层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仅对原告当时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作出裁判,未对原告二次手术费及二次手术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作出裁判,同时,原告二次手术系为左锁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为必要的二次手术,故对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XX财保XX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辩称的原告系重复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意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被告XXX财保XXXX公司辩称的不承担诉讼费抗辩意见基层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XX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管理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XX各项经济损失X元;
二、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XX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三、驳回原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邓XX负担X元,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负担X元,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的内容在于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妻子尚未怀孕,尚未有法律意义上的胎儿,本次诉讼为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主的诉讼,第一次起诉时要求其孩子的抚养人生活费,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得以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