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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四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法律敎育 网   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的人属于第三人。   注意:如果捡拾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单纯盗窃、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非法获取之后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3.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数罪并罚。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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