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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务派遣工受工伤时应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万林律师
现在很多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然后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那如果发生工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被告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陈某在被告二公司(用人单位)工作,从事厚管岗位。2017年6月05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陈某在被告二公司车间用高架车将一批加工好的铜管拉去存放过程中,约100多斤重的铜管连同高架车一起翻倒并压在陈某身上,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受伤后送南海区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1爆裂性骨折、L2轻度压缩性骨折;2、右肩部挫伤。共住院57天。
【仲裁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鉴定99元;
2、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3990元;
3、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4560元;
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3. 2元:
5、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0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佛山市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佛山市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99元予原告陈某;
三、被告佛山市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990元、住院期间
护理费4560元予原告陈某;
四、被告佛山市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0元予原告陈萌,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被告某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至四项的补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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