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这六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16日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列举了六种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并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将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意见》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同时《意见》指出,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