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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

发布日期:2018-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涉及多数人权益的案件,例如环境污染案件、食物中毒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等。多数人权益受到侵犯,诉讼活动如何进行?显然,让所有受害人一起出庭应诉是不现实的,而将所有受害人的起诉分别审理,又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民事诉讼法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别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县种子公司向1000多农户分别出售了种子,结果种子是伪劣产品,为此,1000多农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农户都是因种子问题起诉。(2)提起诉讼的人是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购买种子的农户都提起的诉讼,他们是谁,人数多少都是确定的。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诉讼人数确定,为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由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许。 2.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比如,某市体育场宣传某些歌星将要到场演出,并销售出几万张晚会票,然而演出时并没有宣传的歌星出现,使所有慕名而来的观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某些观众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都是因演出问题起诉。(2)提起诉讼时,受害人是不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究竟谁买了票,谁不满意该场演出,有多少人想请求赔偿损失,起诉时都不确定。(3)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有些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诉讼的发生。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由于不知道究竟涉及多少人,又有哪些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法律又要为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比如上面所说晚会票一案,人民法院受理某些观众起诉后,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说明因晚会演出一事,×××等已提起诉讼,要求晚会主办单位赔偿,凡购买该晚会票的人在多长时间可以持票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产生后,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种诉讼审结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于在公告期间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也发生效力,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了。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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