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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人被楼上掉下的东西砸伤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张静律师
2011929日,超强台风“纳沙”登陆广东,广州地区出现大风及暴雨的恶劣天气。当天中午12时许,租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坑新村某宅基地房屋3楼的小冰的母亲携带年仅2岁的小冰在楼下空地准备走进屋子时,一把铝合金梯子突然从楼上坠落砸中小冰头部,致小冰头面部多处受伤且右侧第一肋骨骨折。经鉴定,小冰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坠落的铝合金梯子原放置在房屋的五楼天台,被斜靠在墙上,没有固定,该梯子由居住在该房屋四楼和五楼的周某强家庭使用及管理。为此,小冰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强一家(周某强、妻子梁某芬、女儿周某贤)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73932.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砸伤小冰的铝合金梯子属于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家庭所有,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均为成年人,理应对搁置在其居住房屋天台的梯子履行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但很遗憾,三人在明知有台风的情况下,未能将搁置在天台的梯子放置到安全的地方或将梯子固定好,最终导致梯子从楼上坠落砸伤小冰。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对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梯子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亦未能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因此,应对小冰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小冰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731.1元;驳回小冰要求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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