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后加盟商发货质量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戴允丝律师
法A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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