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法考答疑精选:“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

发布日期:2018-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请问“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如何适用?

  【回复】“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适用

  1.“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2.“先减后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