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受伤,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连带担责
发布日期:2018-11-10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比如我在2016年承办的一个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我的当事人果某是四川来的打工者,长期在各个建筑工地打工。2015年,被包工头徐某雇佣到潍坊某处建筑工地工作,在乘坐吊篮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腿部被同时掉落的吊篮砸伤。住院费花了6万多元,包工头予以垫付,但拒绝给果某其他赔偿。无奈之下找到我提起诉讼,我们将包工头徐某和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一块起诉到法院,因为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这两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包工头和建筑公司百般抵赖,但我方在起诉前也提前搜集了相关证据,经过伤残鉴定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计算出果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认定果某在工作时未尽注意义务受伤,自身承担30%的责任(注意:在此类案件中,个人在工地受伤,法院一般会判定伤者自身承担部分责任),包工头徐某和建筑公司连带承担70%的责任1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关键是如何拿到判决款项,包工头徐某和建筑公司都拒绝赔款,建筑公司在法院的官司一大堆,其相关款项一般不存在公司账户,徐某也查不到相关财产,如果这样,真是应了老百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俗语。后期经过我们的努力,费尽周折,多次到建筑公司要账,终于拿回了全部赔偿款。
在上述案件中,要账的过程费尽周折,详细过程不再细说,由此可看出在此类案件中,打工者权利保障的缺失。打工者在打工过程中也要多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在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为以后索赔创造条件,维护自身权益。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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