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认购定金应否退还?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孙先生日前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随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了20000元的认购定金。后来,孙先生因为工作调动,不需要购买此商品房,双方的买卖合同未订立。孙先生找到售楼人员,希望退还20000元的认购定金。请问,孙先生缴纳的认购金应否退还?

律师解答:《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因为孙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按照《合同法》及《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