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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这份“代书”遗嘱,法院不认!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导语
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
刚刚过去的九月里,
数名文艺界人士相继离世,
人生无常,
转瞬即逝,
生死终究是个逃不掉的话题。
长期以来,
我们的文化中包含讳谈生死的传统,
人还活着,哪能安排后事?
致使亲人离世后,
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不断,
家庭不睦,成为陌路。
不过,
这一传统观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视立遗嘱为禁忌。然而,
必须明确的是,
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
真实意思的体现,
为了保证这点,
法律针对遗嘱继承的形式和要件,
作出专门规定。
单单具有遗嘱的外壳,
而不符合法定要求,
遗嘱将会被认定无效!
今天推送的,
就是一个关于无效遗嘱的案例。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庭审现场  李火娃,你的诉求是什么?
李火娃  法官,我请求继承我父亲的全部遗产,现在都被我哥李水娃强占。
李水娃  火娃,你好大的口气,你有什么资格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李火娃  我有遗嘱为证,父亲生前写好了遗嘱,在他去世后,由我继承全部遗产!我今天是带着遗嘱来的,白纸黑字,有根有据。
遗嘱
我自愿把法律意义上所有属于自己的柴山、土地、房屋等在我生前授权第二个儿子李火娃支配,用于我的生活及医药费用,在我去世之后由第二个儿子李火娃全部继承。
立嘱人:李大娃
证明人:张二娃
齐三娃
赵四娃
2018年1月4日
李水娃  火娃,你骗谁呢?这份遗嘱除证明人和父亲签名是手写外,其他部分内容都是打印的,一定是你打印好之后骗父亲签的字。
李火娃, 你对此作何解释?
李火娃   父亲当时已经身患重病,卧床不起,没有气力写遗嘱,这份遗嘱是我根据他的口述,代他打印出来的,内容真实,不是我伪造的。
法院裁判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查明,李大娃所立的《遗嘱》的主文内容由李火娃打印,李火娃为《遗嘱》的实际代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该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是由代书人用笔书写。而李大娃所立《遗嘱》的代书人为空白,主文部分属于打印,欠缺代书人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用笔书写”的形式要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人应为两个见证人中的一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综合前述理由,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当属无效。判决驳回李火娃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李大娃的遗产进行分割。
李大娃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是否有效就直接关系到各个继承人的权利。
 代书遗嘱
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根据上述规定,代书人应为见证人中的一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结合案情
本案中,遗嘱的主文内容是由李火娃所打印。李火娃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人应当为见证人之一,因此,李大娃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遗嘱无效。
根据(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63号案件改编。
法官寄语
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等,就书面遗嘱而言,无疑需要以书面为载体,以书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被继承人无法书写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书写。但是,为了保证代写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代书人的资格进行 了相应的限定。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有效与否,其决定因素并不在系书写或打印制成。书面遗嘱的效力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实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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