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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取消婚约发生彩礼返还纠纷 彩礼是否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或价值的财物。给彩礼的目的是结婚,一旦取消婚约,应当返还彩礼。所以在本案中,为了结婚给对方的礼金应属彩礼,而郑某提到的节日红包及父母的祝寿红包,以及双方交往中赠送的衣服、皮鞋等礼品,不属于彩礼范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郑某与杨某某的情况符合第(一)种情形,所以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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