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实行犯也简称正犯。
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是否须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说的重要理由是甲、乙(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带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犯罪,教唆犯、帮助犯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也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先判断客观层次,看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不是危害行为。如果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便直得出无罪结论,即使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因为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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