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发布日期:2018-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私自开拆,是指未经合法批准,使邮件、电报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法律 教育 网
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邮件、电报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处罚。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