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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

发布日期:2003-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世界各国近年都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或者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据笔者的考察,英国和俄罗斯联邦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在追究犯罪和保护人权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令人瞩目,特作简要述评。

  英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可以一直回溯到上个世纪中期。对如何改革传统的英国刑事司法体制,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司法体制的首要目标是查明事实和打击犯罪,而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不利于事实的查明,主张赋予警察更多的查明犯罪的权力,主张废除沉默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事司法体制的目标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护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主张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对警察权力的限制。

  2002年7月,英国由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公正》正式公布,提出要进一步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强调对犯罪的控制和案件事实的查明。白皮书指出英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关注技术性和程序性问题,而忽视刑事诉讼的真正目标———查明事实和认定犯罪。文件强调:“我们将确保从犯罪发生的那一刻起,一切都围绕着准确追究犯罪、实现公正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被调整为朝着这样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犯罪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防碍这个目标实现的机会减少到最小限度。”文件明确指出这样的重心转移将以牺牲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因为目前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太少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太多的被告人违反保释规定;太慢的程序将他们交付审判;太多的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太多的人没有获得应有的惩罚。”

  第二,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所有人的公正》关注的焦点,正如其题目所表明的,是纠正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不平衡。该文件主张刑事司法体制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重新平衡,确保在控辩双方的权利上实现公正的平衡,并且确保被害人和证人看到正义得到更经常并且更快地实现。

  第三,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改革。基于对现行制度赋予被告人过多权利的批评,该白皮书主张对法律实践进行进一步改革。该白皮书主张改变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使更多的真正有罪的人被判决有罪。禁止双重危险是一种古老的原则,其内容是指人如果已经被判决无罪,则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再次受到审判。而政府白皮书主张建立一项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即在严重的案件中,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可以重新审理。

  第四,对证据规则的改革。白皮书对证据规则的改革意见还很粗略,提出制定《刑事证据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由一个新的“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具体起草。比如政府主张修改传闻规则,扩大证人书面证言适用的范围,允许证人参考他们的先前的、原始的陈述;被告人先前定罪(前科)也可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正当理由,例如会危害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对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范围和治安法院量刑权限的改革。政府主张,在刑事法院允许被告人享有要求仅仅由法官进行审理的权利。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同意这个申请,并说明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政府在白皮书中主张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在严重、复杂的欺诈案件,某些其他的复杂和时间很长的案件,或者陪审团可能受到恐吓的案件中,允许仅仅由法官进行审理。在陪审员受到威胁的案件中,政府考虑通过立法给予法官决定由他自己单独继续审理,而毋需有陪审团参加的权力。

  另外,为了提高效率,政府主张扩展治安法院的量刑的权力,从原来的6个月监禁扩展为12个月,以减少移送刑事法院量刑的案件数量。

  按照英国的法律制定过程,《所有人的公正》中提出的改革设想还只是政府的计划,要想成为正式的法律,还要经过议会的立法程序。目前在公众在媒体中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公众关注的焦点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限制陪审团适用范围的问题。同时,国际上对此改革文件也十分关心,引起相当大的反响。美国律师协会的杂志评价说:“如果议会批准这些改革建议,这些变化将影响英国普通法体系的一些基石。”

  俄罗斯的新刑事诉讼法典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沿用原刑事诉讼法典并对之进行增删、修订,但原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框架没有改变。直至200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才通过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2001年12月5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2002年5月29日和7月24日又通过了两个法律文件,对新法典作了79条修订。新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规定追究与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二)确立了国际法优先原则。

  (三)司法审查原则。

  (四)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新法典第十五条确立了辩论制诉讼模式,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2、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3、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4、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与此相适应,新法典规定控方的参加人包括:检察长、侦查员和侦查处长、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受害人、自诉人、民事原告人、受害人、民事原告人以及自诉人的代理人。辩方参加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法庭审判的程序也作了重大修改,基本上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

  (五)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法典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化了辩护权的保障,规定在侦查中被确定为被告人或被拘捕或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请辩护人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第一次被询问前单独会见辩护人,会见内容保密;会见次数、时间长短不受限制;辩护人有权参加侦查行为和调查行为,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辩护人有权在场;辩护人不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不允许采信作为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无偿得到指定辩护人的帮助,指定辩护人的酬金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另外,新法典还规定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调查程序中被询问时,有权“拒绝提出辩解和陈述”、“拒绝作陈述”;在法庭调查时,“受审人同意进行陈述时,才对他进行询问”。

  (六)证人作证的豁免权。新法典第五十六条第3项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证人被询问:(1)关于因参加办理该刑事案件而可能知悉的刑事案件的情节,不得询问法官、陪审员;(2)关于因参加刑事案件的诉讼而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3)关于因提供法律帮助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律师;(4)关于可能从忏悔中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神职人员;(5)关于由于行使职权而可能知悉的情节,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询问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第4项又规定:“证人有权拒绝作对本人、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利的证明。”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法典第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新法典设置了第一审开庭前的预备听审程序,以解决证据是否被排除。

  (八)证明与证明标准。根据新法典规定,证明是指对为确认应证明的情况而搜集、审查和评定证据。即把证明过程分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评定证据三大阶段。证据的搜集是由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侦查行为和其他诉讼行为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采取一定方式搜集证据。证据的审查是指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法院通过将证据与刑事案件中现有的其他证据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审查。证据的评定是指对每一个证据均从相关性、是否允许采信、是否真实的角度进行评定,而对所有的证据总和应从是否足以解决刑事案件的角度进行评定。最终的证据评定标准或证据标准仍采取自由心证原则。

  (九)建立陪审团制度。新法典仿效英美法系建立审判陪审团制度。陪审法庭由联邦法院法官1名(审判长)和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在审判长主持下对重罪案件审理后,通过表决以多数票判决有罪。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审判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加以改变。对法庭根据陪审团裁决作出的有罪或无罪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十)建立两种简易特别程序。一种特别程序是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这种程序的特点是不经法庭审理就可以立即作出判决。另一种特别程序是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解法官对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提起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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