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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券法的股权众筹投资合同属性研究

发布日期:2018-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就明确指出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 近几年飞速发展却还没正式进入人大立法调整的视野。因此, 明确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显得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 股权众筹; 证券法; 证券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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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
  (一) 众筹的定义
  众筹, 字面含义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 主要是募资者通过众筹平台 (一般通过互联网) 集合众多民间投资者的投资 (通常标的额都比较小) , 以支持募资者实施创业计划、经营管理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普惠金融融资模式。
  (二) 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发展到今天, 形态多样。根据众筹项目的特点和回报的形态, 众筹模式可以分为购买模式和投资模式, 前者包括捐赠模式和奖励模式, 后者包括股权模式和债券模式。而股权式众筹, 则是指募资者基于互联网渠道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让融资项目一定比例的股份 (或份额) 获得股份, 享有相应权益, 以此达到投资的目的。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其中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为: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三) 中国股权众筹的含义
  在《意见》出台之前, 股权众筹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就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但是北京维泰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李佩璇律师认为其具有不同的含义, 前者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后者即当下我们普遍定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 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二、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属性
  (一) 投资性合同
  “投资合同”的四要件可以概括如下:在一宗交易活动中, 公众投资者 (1) 将自己的财产 (2) 投资于某一企业并 (3) 通过企业管理层的努力 (4) 来实现获取利润的期望。如果我们将这个从投资者的角度所下的定义转化从融资者的视角进行界定的话, 则是指“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许以利益回报”。
  可见,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是完全符合以上的标准的。筹资者得到了投资者金钱的投资;投资被使用在筹资者的某个企业上;投资收益主要依靠筹资者的努力来实现;投资者期待利息回报或者股息分红回报。由此得出结论,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是投资性合同的一种, 因此是一种证券, 理应由《证券法》来规制与调整。
  (二) “证券”的概念
  朱锦清教授将证券定义为“因投资于一项共同的风险失业而取得的主要通过他人的努力而赢利的凭证”, 认为投资份额也应是证券的一种。
  有学者经过与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法》的比较研究, 认为我国证券法之证券的兜底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流通性。又可称变现性, 是证券的生命力所在。证券的流通可以通过承兑、贴现、交易等实现。 (2) 风险性。未来经济状况是不确定的, 证券持有者面临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 (3) 收益性。证券的收益主要是“来自他人的努力”, 收益的多少取决于该资产增值数额的多少和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4) 标准性。证券适用于集体投资, 属于共同单位, 有共同的事业。
  很多学者提议我国应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具体到本文的股权众筹, 我国立法者力图通过修订证券法, 真正做到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股权众筹, 并将其列为注册发行豁免的情形之一, 以与证券法其他重要修订事项如证券法重新定义、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相协调, 这得到了我国大多数学者与从业者的肯定。
  (三)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是证券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特征很明显, 就是证券的可转让性、投资性以及等额均分性这几方面, 并且从经济实质来看,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代表特定的权益凭证是可以按持有人自己的需要灵活地转让以换取现金的;在众筹项目中, 虽然投资者也参与其中, 但并未对众筹项目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大部分依赖于筹资者的努力;投资者之所以投资是希望资产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不断增值的;所投的资金用于众筹的项目, 也就构成了共同的事业。因此,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特性与以上属性吻合, 且符合证券的经济实质, 无疑是一种证券, 应当由证券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制。
  三、总结与展望
  我国当前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股权众筹, 相关试点工作还在紧张地筹备、摸索中。本文确认了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 这是对股权众筹进行法律规制与调整的逻辑起点。股权众筹要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需要有一套的完整机制, 《证券法》就是其合法监管最基础的起点, 希望相关配套制度和规范尽早出台, 使我国股权众筹更合法合理地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SEC v.Howey Co., 328 U.S.293 (1946) .
  [2]刘新民.中国证券法精要: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54.
  [3]万国华, 王才伟.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J].理论月刊, 2016 (1) .
  [4]曹阳.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与法律规制[J].改革与战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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