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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不记人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帐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帐目以外设立的帐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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