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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过水花溅身上当事双方上演“动作片”

发布日期:2018-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程娜沈小东)车辆行驶中将路面积水溅到骑摩托车的人身上,双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6千余元。

据了解,原告刘某驾驶的小车与被告徐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将路面积水溅到了被告徐某身上。被告徐某因欲找其理论,遂骑摩托车跟随原告刘某,待原告刘某停车后,被告徐某将摩托车停在原告刘某车辆驾驶室一边,并踢对方车门一脚,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刘某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刘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6000元、误工期评定45天,原告刘某为此花费鉴定费800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的车辆通过积水路段在与被告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应做到文明礼让,及时减速慢行,这不仅仅涉及生命安全,更是对他人的尊重。但原告未能顾及旁人,致使积水溅到被告身上,其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此后,被告又未能心平气和、妥善解决双方纠纷,而是以不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局面并将原告打伤,其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6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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