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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还贷登记一方名下离婚时分割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成华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在法院大多数采用如下计算公式: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产生的总房款(买房时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也是现在很多法院的计算方式。
       如果结婚后房屋贬值了,则婚后还贷部分应当平分,因为婚后房屋贬值属于购房者的决策导致的,购房一方应当承担其贬值的责任。法律永远只有相对意义上的公平。
       房屋判给购房者一方,购房者一方再给与另一方补偿,是考虑将来的过户问题以及银行的抵押贷款问题,因为婚前购房者买房办理贷款是经过银行的审查才同意的,如果变更另一个人,有损银行利益,也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所以原则上应当将房屋判给购房者一方,再由其给与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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