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某于2012年11月6日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荣某不服,提起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决定》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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