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数字出版中知识产权管理困境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的转型发展迅速, 使得数字出版逐渐成为我国整个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展新动能。在2017年, 数字出版的增长速度为22%左右, 在出版业中保持高速增长。它作为一种新兴的出版模式近年来一直受到出版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来说, 数字出版显示的形式有:网络地图、网络购物、电子图书、网络游戏等, 它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 影响着传统出版的转型以及影响着各媒介围绕它不断整合。随着数字化发展迅猛, 知识产权方面相对薄弱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着作权遭到不同程度的侵犯。由此, 面对数字出版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我们更要正确对待,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对数字版权的管理。这对于数字化出版有着极大的意义。
数字出版中知识产权管理困境与对策

  一、数字出版定义及知识产权对其的作用

  数字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 将所有的信息利用数字技术编辑内容, 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中, 信息的处理与接收则借助计算机或终端设备进行。它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在网上编辑内容, 不仅仅是把传统出版的内容数字化, 它强调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 智力劳动的成果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 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 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数字出版在知识产权角度并不与传统出版一致, 传统出版强调对版权所有人的版权保护, 而数字出版不仅是对该版权保护, 它还包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版权等多项版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对其内容的编辑、出版、传播、管理和使用方面有着无可置疑的作用。然而在科技不断进步、网络传播不断普及的背景下, 数字出版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二、数字出版面临的问题

  (一) 复制、传播轻而易举

  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但是“山寨产品”仍层出不穷。现实生活中, 假冒商标、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等大行其道, 复制文章、产品不在少数。比如一些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照片, 没有水印没有署名以及来自博客等媒介的文章, 一键复制、粘贴、传播轻而易举。

  (二) 侵犯版权行为难认定

  传统出版转型为数字出版的过程不可避免的出现侵权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增多的情况, 这样一来, 很难去认定侵权。侵权的主体不仅仅是盗版商家, 更有很多大众用户。与此同时, 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存在, 验证侵权主体的身份变得尤为困难, 举例来说, 若侵权行为是借助网吧、开放式计算机室等地点来实施的, 即使通过技术手段得知IP地址也不能得知侵权人身份, 这给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难度。

  侵犯版权的行为随着技术的提高也变得很神秘, 优先数字出版的出现, 缩短了出版时滞, 加快了知识更新速度和创新能力, 但这给知识产权管理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在还没有普及优先数字出版的时候, 传统出版的侵权行为很严重。如根据出版的滞后性, 大量抄袭优先数字出版的作品。

  (三) 版权法律意识薄弱

  当复制、传播变得轻而易举, 盗版增多时, 大众的反响变得尤为重要。然而大众往往更多的选择是花几千元去购买的盗版, 也不愿意购买正版产品。与之相矛盾的是, 在这个行为下, 大众对于买卖盗版和侵权保护下的意见采取却是希望杜绝以及加强整治。这种矛盾的心态可能是由于经济利益、消费水平、道德标准等因素所导致的, 这说明了大众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 还未完全形成对知识产权的认同。

  (四) 数字版权授权模式不健全

  传统的版权授权中采取的是一对一模式, 由着作权利人明确授权, 而数字出版则是面对海量的作者, 他们分布在天南地北, 甚至有一些作者已去世, 这给一对一授权带来极其大的困难, 也无法快速获得海量授权, 阻碍了数字出版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8条规定:“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根据《着作权法》中一对一的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合数字出版了;集体管理在音乐版权方面的管理初见成效, 但在其他方面数字授权模式依旧不健全, 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补充。

  三、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 加强数字出版保护技术

  由于数字出版频频引发侵权, 数字出版保护技术的加强则变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对数字化出版物的内容进行一些技术化处理, 比如加密、添加水印、用专用的电子系统阅读、付费等方式。百度云在分享给他人内容进行加密设置上, 网易云和QQ音乐在歌曲版权的付费制度上保护技术由此有了进一步的加强。这些技术的出现与数字出版的问题驰衡,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轻易复制率以及盗版的数量。

  (二) 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数字出版的知识产权管理走向规范化, 它的调整范围包括网络环境下的复制、传输。但对于数字出版侵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及标准。明确的规定或标准影响着大众的法律意识及对知识产权的认同感。随着国情的发展及大数据普及运用, 版权保护的加强及细化也加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目标。

  我国在优先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条文也较少, 多半在于保护传统的知识产权, 因此加强对优先数字出版的法律保护, 需要扩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以此平衡优先数字出版与时滞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 数字版权的授权模式在法律中也应适应数字出版的发展, 不断的完善着作权授权的模式。

  (三) 培养良好预览数字化的习惯

  大众将法律规定内化至自身的实践中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当知识产权法出台, 从执法到守法是人得意愿和行为。它必须在大众的心里生根并内化为大众内心的思想。近年公众号阅读引入了自愿打赏原创文章的程序, 这个程序引导着我们尊重着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不断提升大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水平。因此, 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需要培养大众良好的习惯, 步步深入大众内心。

  (四) 加大宣传知识产权的力度

  政府作为引领者,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专刊等媒介,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数字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国民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素养,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加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能力, 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这个大数据, 互联网思维下的时代, 数字出版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它不仅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大众的需求, 也需要加强内容的原创性以及对原创的保护。我国的数字出版方兴未艾, 它在快速发展, 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它需要我们提高法律意识, 培养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信仰以及增强创新意识, 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它的管理及保护, 也需要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 加强宣传教育, 培养国民素养, 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杨允.数字出版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研究[J].出版参考, 2017-05-05.
  [2]陈军东, 丁冲.数字出版物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09-3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