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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丁嫣律师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农村妇女吴某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他丈夫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吴某生活困难多次写信和托人通知王某给家里寄点钱,可王某不予理睬,吴某只好向村委会请求帮助解决,村委会多次打电话给王某,要他履行扶养义务。但王某还是不寄钱回来,无奈之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王某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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