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发布日期:2018-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最后,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