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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后室内财产损失如何主张赔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拆”后室内财产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京平律师答
被强拆人主张因强拆所造成的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当被强拆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有权向强拆主体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被强拆人可以选择向强拆主体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对于被强拆者主张的日常生活用品赔偿,如果强拆主体不予认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强拆房屋室内实际物品状况,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财物,被强拆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具体价值。否则人民法院亦无酌定之基础依据,相关大宗财物的损失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从谈起。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律师答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拆迁人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拆迁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但是安置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时,补偿协议很不规范,主体不明、内容空白的协议大量存在,被拆迁人签订后往往没有保障,而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也迟迟不到。被拆迁人缺乏保障,于是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仍暂不交房以守护权益。对此如果拆迁方直接依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责任。以往的案例中,浙江农村的古先生在被诱骗签订空白协议后房屋遭到强拆,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拆迁协议仅仅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协议,并非赋予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法定文件,且在原告未交付房屋时,被告尚不具有处置权,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确认违法。”
由上可知,一方面,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方在被拆迁人未交出房屋时不得直接进行拆除。但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仍然要受拆迁协议的约束,自己负有交出房屋的义务,在自己不履行时,对方虽然不能直接强拆,但其具有行政强制权,可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等法定程序来执行。因此,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还是要谨慎签字,当然如果不慎被诱骗签字后也不要放弃,积极去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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