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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杜凯律师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杜凯律师
【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背景】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明确以前,就有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依据刑事诉法法的规定提出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程序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为各类犯罪案件在不同地区,因为经济原因或社会原因,同样的犯罪法院的判刑会有所不同,比如经济类犯罪,沿海盗窃案件的判刑和内地就有所不同(原因是沿海经济发达,盗窃罪量刑标准和内地有区别),再比如贩毒案件,四川云南等地的量刑和其他省份有所不同(因为贩毒案件的多发及数额比较大)。
【刑事案件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违反地域管辖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违反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特别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本地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如果案件所在地审理该案存在严重影响公正审理的理由,辩护律师都可以审慎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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