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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有权扣押土地补偿款吗?有权更改补偿标准吗?|厂房遭到违法强拆,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村里有权扣押土地补偿款吗?有权更改补偿标准吗?
京平律师答
您好,以下从村委会性质、土地征收有权主体、征地补偿款的组成分配、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1、村委会性质
村里,也就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


2、土地征收有权主体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所以说村委会是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的, 也无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无权更改补偿标准。
3、征地补偿款的组成分配
征收土地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决定的。
4、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截留多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
比如河南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湖南省规定,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江苏省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吉林省、山西省、河北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厂房遭到违法强拆,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京平律师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明确强拆主体,是强拆案件维权的关键所在。尽管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强拆主体承担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但作为被强拆人,首先应举证证明,被诉主体为强拆的实施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强拆主体人数众多等原因,被强拆者往往难以在强拆现场取得证明强拆主体的录音录像,这就为强拆维权造成了障碍。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行政裁定书,征地公告发布后,强制主体可以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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