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贪官称自己没能抵制金钱诱惑,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赵双剑律师
落马贪官称自己没能抵制金钱诱惑,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
据中国财经网2017年04月18日报道: 2006年底至2012年,张某在任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或单独向相关人员索要或收受现金、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11万元,其个人实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3.36万元。2017年2月,江苏省涟水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观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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