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12-30 作者:郑兰运律师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此《规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2018年10月19日,中央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的配套制度。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立足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实际,起草了司法解释。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是否会受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不因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而变化,其仍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再审、再审案件。
问:为什么《规定》第二条分两项列举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行政二审案件?
答:《规定》第二条分两项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行政二审案件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第三项规定了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区分二者的主要考虑是: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中枢。其与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在管辖、当事人、属性、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
问: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如何实现便民高效?《规定》是否对此有所安排。
答:《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诉讼便民问题,《规定》第三、四、五、六、八条都是关于便民措施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将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为抓手,实现高效便民。
问:为什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提起抗诉?
答: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的再审职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抗诉案件。这也就决定了,相关抗诉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问:《规定》仅对抗诉的情形作出规定,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进行 审判监督的其他方式,是否受到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本院院长发现其确有错误、同级人民检察院就其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均仍依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但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不再承担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等民事、行政第一审生效裁决的审判监督职能,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案由第一审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向知识产权法庭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再审。
问: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如何进行审判监督?
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只能通过由不同内设审判庭审理不同审级案件的方式来保证审级独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与之相似,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判断依据是什么?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是否属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的依据是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根据《规定》第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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