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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聊城离婚案件中调解的不同结果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杨子兴律师
近期经手的聊城离婚案件,大多数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或者亲朋好友私下协商时,都不能达到想要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庭前调解中根据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按照合理的事实进行劝说,在劝说过程中,法官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劝说挽回一方想要离婚的想法,但是也难免不会出现我们不希望出现的结果。聊城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离婚律师专业代理聊城离婚案件、聊城离婚在线律师、聊城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具体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需要发给调解书,但要将调解的笔录存档。当事人夫妻双双把家还,希望以后双方相互体谅,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调解书送达后,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聊城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离婚律师专业代理聊城离婚案件、聊城离婚在线律师、聊城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是当事人虽然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这样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安排正式开庭,并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聊城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婚姻家事律师、聊城离婚律师专业代理聊城离婚案件、聊城离婚在线律师、聊城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聊城婚姻家事律师浅谈聊城离婚案件中调解的不同结果,调解不同结果也导致不同的诉讼程序,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我将尽己之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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