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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时间 如何认定对方支付货款时间?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根据一般人在从事买卖大量货物时的常识,双方会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里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比如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和付款时间等等。但有时没有约定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的时间。未约定付款时间 如何认定对方支付货款时间?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未支付货款
2009年初,造公司项目部在池州从事建筑行业时,池州工地项目部经常派杨某在朱某处购买建筑模板材料,截止到2009年5月20日营造公司尚欠朱某材料款17300元,并由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后仅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材料款12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2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杨某向朱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已被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营造公司承担。朱某向营造公司供应材料时,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营造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营造公司未及时支付,营造公司的杨正启出具欠条时,双方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朱某可随时向营造公司主张债权。朱某要求营造公司支付欠款123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未约定付款时间 如何认定对方支付货款时间?
一、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
二、交付标的物与付款同时履行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是关于“未约定付款时间,如何认定对方支付货款时间?”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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