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
发布日期:2019-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
1、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将所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股权的折价款给予另一方,仍由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2、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不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而另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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