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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投保交强险,驾驶汽车出车祸造成9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刘琬琳律师
程某驾驶载有9人(连同司机共10人)的小客车不当超车,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及乘客9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程某已投保交强险,获赔偿。但是,多个被侵权人如何分配交强险呢?
案情:司机投保交强险,驾驶汽车出车祸造成9人死亡
程某驾驶载有9人(连同司机共10人)的小客车不当超车,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及乘客9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决:不计算各被侵权人损害数额,平均分配交强险。
从债的角度而言,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分配损害赔偿额即分配债权时,也必须同时考量债的特征。根据债法理论,债权不似物权,其具有均等性,即对同一债务,各债权人获偿没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只要被侵权人中损害赔偿总额没有超出平均的交强险数额,其可获得均等分的交强险。
律师说法:
首先,从债的角度而言,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分配损害赔偿额即分配债权时,也必须同时考量债的特征。根据债法理论,债权不似物权,其具有均等性,即对同一债务,各债权人获偿没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只要被侵权人中损害赔偿总额没有超出平均的交强险数额,其可获得均等分的交强险。
其次,从人权的角度而言,人生来是平等的,同一事故中每个人获得均等损害额可体现人的平等性。《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虽然没有彻底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困境,但体现了“命价”的同等性。
最后,也许会有人认为,在交强险面前,死亡和伤残份额均等,而死亡损害较大,其权益如何去维护。交强险平均分配,并不影响各被侵权人总的损害赔偿额,除交强险之外的损害额由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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