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李鹰律师转载的司机不慎驾驶摔出车外死亡 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索赔获偿
发布日期:2015-04-14 作者:110网律师
赣州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29日,死者毕某受被告邱某雇佣驾驶货车超载行驶至弯道时,车辆侧翻倒地,造成毕某摔出车外当场死亡、乘员邱某受伤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此后,毕某的近亲属开始了艰辛的求偿之路。近日,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一纠纷终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货车系邱某所有,且该货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经庭审质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死者作为肇事司机,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方提交的其与车主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包括保险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如若这一观点被认定,原告的索赔将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相对的概念,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死者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虽为驾驶人员,属“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在车外死亡,此时,其身份随着时空的变化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相对于该车其已成为“第三者”。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对原告因死者毕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遂作出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265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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